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连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池旭华、孙锦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空白答辩状、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