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闽0123民初1092号原告陶国卫与被告纪振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独任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提示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陶国卫请求: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3754元,并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经济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