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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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苏炳煌

本院受理的原告庄碧阳与被告苏炳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炳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庄碧阳货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4年9月2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苏炳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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