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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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镇卿

本院对原告郑少卿与被告黄镇卿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5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镇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少卿定金4620元;二、驳回原告郑少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镇卿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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