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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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惠安县林匡贸易商行

本院对原告江阴优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林匡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 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惠安县林匡贸易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阴优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4,000元;二、驳回原告江阴优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江阴优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被告惠安县林匡贸易商行负担 73元,被告负担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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