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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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田金城

本院对原告福建省国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诚聚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古陈、田金城、梁亚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505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河北汇诚聚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国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材料款31786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3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3.45%计算);二、被告河北汇诚聚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国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货款税金12800元;三、被告田金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北汇诚聚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向原告福建省国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田金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汇诚聚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福建省国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河北汇诚聚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179元,由原告福建省国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17 元,由被告河北汇诚聚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田金城负担59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549元,减半收取计3274.5元,由反诉原告河北汇诚聚信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050元,由反诉被告福建省国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4.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鉴定费3750元,由被告梁亚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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