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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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浦城县作取百货店、陈静

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497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作取百货店、陈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3473141号“双鱼及图”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赛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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