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115485.83元,其中本金91581.69元,利息1966.95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5760.3元,违约金6176.89元,(暂计至2025年2月18日,此后的利息、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按领用合约约定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花费前期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为准)。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闽0503民初420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三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