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宝真与被告骆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宝真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6616.25元(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5日起暂计至2025年3月15日,按中国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倍为标准计算为:20000x3.35%x1.5-12x79=6616.25 元,具体以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为准),共计37643.3元;二、本案的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 4257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7月2日9时30分在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