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郑良玉与被告黄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黄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良玉偿还借款25000元。如果黄智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25元,公告费 400元,由黄智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