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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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承博

本院受理原告孙光春与被告李承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4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李承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光春支付45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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