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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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许跃良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章与被告许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闽0524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许跃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锦章借款537,300元及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年利率15.4%;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15.4%;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2%;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14.8%;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4.6%;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4日起按年利率14.2%;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2%;以10,3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13.8%;均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但应扣除已付利息4,000元);二、驳回李锦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9元,由李锦章负担32元,由许跃良负担11,607元;公告费200元(已由李锦章垫付),由许跃良负担,许跃良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李锦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安溪县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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