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林贵与被告陈林德继承纠纷一案,原告陈林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曹科碧与光泽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签订的《电炉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书》项下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归陈林贵所有(2套安置房总价值估算为 400000元)。被告陈林德答辩意见为:1.陈林德并非未对父母尽抚养义务,案涉房屋购房款与装修均由曹科碧支付,与陈林贵无关,陈林贵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2.陈林德与陈林贵、曹科碧之女刘继敏均系父亲陈敦杰与继母曹科碧的法定继承人,对曹科碧的遗产均具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本院通知你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复印件、答辩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发出经过30日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