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陈女声、周振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03民初918号。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在继承张本贵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948.95元,利息(含罚息、复利)5765.56元(暂计至2024年12月23日)及自2024年12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二被告在继承张本贵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为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的位于南平市建阳区潭城街道民主南路755号(南郡首府)8幢17层11701房(不动产权证号: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55266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公告费。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独任审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放弃继承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定于2025年7月30日上午11时00分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宣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