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惠贞与被告叶锋、林舒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撤销叶锋和林舒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48号花乡明珠B区8#楼203单元房产、位于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乌龙江南大道55号龙旺商业中心5#楼6层602办公房产归林舒单独所有的财产分割约定;2.请求撤销叶锋和林舒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存款归林舒所有的约定;3.本案诉讼费用由叶锋和林舒承担。]、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 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