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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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宣乐

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1245号原告盟可股份公司与被告吴宣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486670号“MONCLER”、第6084721号“MONCLER、第G1197643号、第139016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及标签;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包括原告因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三、判令被告通过《法制日报》和其开设的涉案店铺首页置顶位置向原告道歉;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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