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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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银英

本院受理(2025)闽0505民初1310号原告陈金顺与被告吴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银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金顺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自2024年1月1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7,0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0%计算)。案件受理费852元,由被告吴银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南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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