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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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肖良盛

本院受理原告李中强与被告肖良盛劳务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肖良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中强支付劳务报酬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1%标准计算,自2024年11月1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肖良盛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连江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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