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966号原告罗家锦与被告刘才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 53965 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