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2477号原告秦皇岛恒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孝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恒轩科技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包含代偿金额5778.98元和按年化率12.4%计算从代偿之日2023年2月4日起至债转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2025年3月10日)利息为1522.75元,本息合计 7301.7元。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受让债权项下的全部债务,包含代偿金额6361.96元和按年化率12.4%计算从代偿之日2023年1月29日起至债转之日的全部利息(截止2025年3月10日)利息为1689.52元,本息合计8051.48元。以上两笔合计15353.1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差旅费三百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五百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提交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期日下午15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樟湖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你方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