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清宝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0783民初1208号,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福万通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9730.98元(其中:分期本金99730.98元)及利息89064元(其中:分期手续费10480.34元)、违约金20000元(该利息、违约金等暂算至2025年1月21日),福万通贷记卡欠款共计208794.98元,以及从2025年1月2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福万通贷记卡章程的有关约定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建瓯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