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田景满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王福成、福建鑫博通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5415.18元(详见赔偿清单)。二、请求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损失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