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虞柳祥、高玉芳、郝爱娥与被告庄安忠、庄梅红纠纷一案清算责任纠纷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虞柳祥、高玉芳、郝爱娥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对泉州市泉港炀光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额为343590元以及逾期占用利息(以343590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止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当期的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占用利息)利息暂计21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