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82民初1467号江西车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小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3670101号、第1124610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