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林素珍

原告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素珍、张惠兰、第三人泉州市朗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素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的出资60万元范围内对(2024)闽030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第三人泉州市朗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原告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张惠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缴纳的出资40万元范围内对(2024)0305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第三人泉州市朗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向原告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林素珍负担 8280元,由被告张惠兰负担5520元,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