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24民初1107号原告福州星好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祖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共计 39个月)结欠的物业服务费 6426 元及利息(利息以6426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 3.4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 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