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25民初524号原告郑晶晶与被告林清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令: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林某某由原告抚养。本院曾多次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邮寄相关材料被退回,上门送达无人在家,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三个规定”一案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6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咸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