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世纪金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与被告何仙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三个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