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蔡建辉

本院受理(2025)闽 0505 民初476号原告沈小建与被告蔡建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沈小建变更诉讼请求为:一、判令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解除,并判令被告返还原物;二、若原物已灭失请求被告赔偿机器款58800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南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