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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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邓亮涛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忆祺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亮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2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邓亮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忆祺鲜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11.46元及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以 9011.46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3.1%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邓亮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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