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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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胜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304304525)

本院受理原告曹勇敏与被告吴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余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曹勇敏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吴胜娟偿还曹勇敏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胜娟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目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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