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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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谢凤彬

原告王文荣与被告谢凤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57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凤彬负担。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3民初3499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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