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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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碧珠(户籍地址:福建省仓山区上渡路397号公共集体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012020460)

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5526号原告林英诉被告陈碧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4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9年6月5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4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20年6月1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5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2月1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6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2月10日起计至2022年2月9日,按月利率1%从2022年1月10日起计至2022年11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2年11月26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6月14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15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6月15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50万元的利息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0月15日起计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6月25日16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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