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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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金根

本院受理原告陈培灶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店租款8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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