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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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清水、吴金珠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与被告陈国成、陈泽坤、陈泽扬、吴清水、吴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港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国成立即偿还原告编号为HT9350521003SJ210400024《个人授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3580.11元及自2024年4月20日起截至2024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1787.86元,本息合计25367.97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授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陈国成、陈泽坤、陈泽扬、吴清水、吴金珠在继承吴美琼的遗产价值范围内立即偿还原告编号为HT9350521003SJ210400024《个人授信/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3580.11元及自2024年4月20日起截至2024年12月20日的利息、复利、罚息1787.86元,本息合计25367.97元,并支付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授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3、五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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