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1313号原告山东一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良推鞋服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二立即删除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二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整;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