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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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赤文峯民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育坤与被告黄德美、朱为弟、福建赤文峯民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南国马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982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德美、朱为弟、福建赤文峯民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育坤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付,另自2024年3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实际结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付);二、被告黄德美、朱为弟、福建赤文峯民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育坤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0.6万元;三、被告福建南国马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对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王育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78元,由原告王育坤负担 2,621 元,被告黄德美、朱为弟、福建赤文峯民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南国马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2,457元。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家事少年审判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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