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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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省安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鼎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2025)闽0504民初981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主要诉求:一、判令福建省安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泉州市鼎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25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2576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一标准计算支付)。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275元;二、判令福建省安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泉州市鼎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3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福建省安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另,泉州市鼎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5)闽0504民初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福建省安鸿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设在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阳支行账号为9070214010010000453936的账户内存款255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对财产保全提出复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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