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闽0505民初4562号原告洪金发与被告河南瞰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红征、易欣、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闽0505民初4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瞰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金发货款524519元及利息(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4.615%计算);二、驳回原告洪金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3元,由被告河南瞰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河南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洪金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