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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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杨志忠

本院受理原告贺小敏与被告杨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杨志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贺小敏借款54500元,并支付自2025年1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12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贺小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贺小敏负担11元,由杨志忠负担11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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