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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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趣优购服饰有限公司、胡凌燕、林翔、肖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张柏行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趣优购服饰有限公司、胡凌燕、林翔、肖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趣优购服饰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于起诉之日起解除;二、依法判决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趣优购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三、依法判决被告胡凌燕、林翔、肖华英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趣优购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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