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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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小丽

本院受理(2025)闽0502民初386号原告泉州华创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安全、胡秀美、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曾小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及补充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及法庭纪律告知书、送达地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295921.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295921.32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四倍,即12.4%,暂计至起诉之日约6936.72元);2.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00元;3.请求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1名下所有的闽C2GW16车辆拍卖、变卖后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诉讼费、公告费、评估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6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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