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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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尤永光、石碧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思达与被告尤永光、石碧娟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尤永光、石碧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思达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8月29日至2024年11月22日,按年利率12%计算;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12%计算),二、尤永光、石碧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思达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7585元、保全申请费5230元及公告费,由尤永光、石碧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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