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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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明佺(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下官镇下官村华峰中路 93号)

本院对原告施剑雨与被告陈明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明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施剑雨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按年利率10%从2021年1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施剑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5.5元,由原告施剑雨承担案件受理费36.06元(已预交),由被告陈明佺承担案件受理费10869.4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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