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福建宝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丽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05 民初 115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福建宝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 364496 元及违约金( 以被告张丽英尚欠购房款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二、驳回原告福建宝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9元,由原告福建宝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34.99 元,被告张丽英负8834.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