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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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顺昌天蓬养殖有限公司、耿帅

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567号原告黄金标与被告福建顺昌天蓬养殖有限公司、耿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金标请求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费6855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041.2元(以劳务费本金68557.9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月22日,利息为5041.2元)本息为73599.1元,以上合计73599.1元;2.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干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干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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