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勇(TRAN KIEN DUNG)与被告陈碧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陈碧珍立即向陈建勇(TRAN KIEN DUNG)返还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一期)商铺(沿鳌峰路)1层18商铺全部建筑面积47.1平方米;陈碧珍立即将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一期)商铺(沿鳌峰路)1层18商铺恢复至出租前状态(清除已砌起的隔离墙以及将属于18号商铺但被隔到19号商铺的一层建筑面积17.7263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9.7302平方米恢复至通透状态);陈碧珍自2024年11月6日起以每日每平方米9.55元的标准向陈建勇(TRAN KIEN DUNG)支付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一期)商铺(沿鳌峰路)1层18商铺一层建筑面积 17.7263 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9.7302平方米的占用费至实际返还之日止;陈碧珍自2024年11月7日起以每月租金13500元的标准向陈建勇(TRAN KIENDUNG)支付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一期)商铺(沿鳌峰路)1层18商铺闲置造成的损失至陈碧珍完整归还商铺之日止;陈碧珍向陈建勇(TRAN KIEN DUNG)支付律师费用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陈碧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选定福建省玥豪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鉴定评估的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异议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