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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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园、李艳峰

本院受理原告奋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园、李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滨江国际海岸”项目货款41757.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757.24元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 15.4%标准计算);二、判令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仓储费1840元;三、判令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四、判令贺园、李艳峰对于海南兴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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