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奋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鑫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连銮铭、陈劲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福建华鑫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滨江市民广场(含地下停车场)”项目货款163971.4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163971.46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福建华鑫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500元;三、判令连銮铭、陈劲松对福建华鑫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福建华鑫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连銮铭、陈劲松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