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82民初603号的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林友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30